工作程序
1.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及审批发证程序
2.湖南名牌产品基本条件及申报审定程序
3.湖南省工业产品临时生产许可证申办程序
4.申办国家生产许可证受理程序
5.质量投诉受理处理程序
6.中国商品条码注册使用程序


    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及审批发证程序
  9 、理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手续要哪些费用?

答:办理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发证过程中,一般要交以下4顶费用;
① 新产品定型鉴定或样机试验的技术鉴定试验费;
② 新产品型鉴定合格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工本费和申请资料费;
③ 生产条件考核费(不包括考核人员往返旅差费);
④ 许可证发证工本费和公告费;
以上4项费用均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讲师管理局联合签发的湘价费字{1992}第10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10、如何办理型式批准书和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答: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定型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大纲”、“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和“讲师器具定型注册表”后,对申请的新产品给以最终审核,主要审核内容有:
① 对定型鉴定结果加以审核和确认;
② 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讲师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审核;
③ 对申请单位提出的技术标准和检定方法加以审核。
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可要求技术检定机构和申请单位进行修改。
审查通过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讲师行政部门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并发给申请单位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样机试验技术机构提交的“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后,对申请的新产品给予最终审核,主要审核内容有:
① 对样机试验结果进行审核和确认;
② 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曲审核。
审核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可要求技术检定机构和申请单位进行修改。
审查通过后,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样机试验合格证书”。

11、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讲师器具新产品要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完成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手续后,必须经有关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考核合格,概括的讲,应满足以下要求:
① 根据产品生产的批量、规格和加工精度的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状况良好能满足加工要求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因故不能配备齐全生产设备的,可以请具备加工能力的单位协作解决。
② 根据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和生产过程中等质量控制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有效检定合格证书满足测量要求讲师器具(包括专用检具)。
③ 具有面积和环境条件满足生产批量和产品质量控制要求的房屋。
④ 人员素质应能满足产品设计、生产、管理、检测等需要。
⑤ 具有完整、正确能指导生产的产品图样、生产工艺文件和检测文件,包括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等。
⑥ 建立层次清楚、体系完善、操作性强的产品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详细要求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12、向谁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答:〈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申请制造许可证,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和证明:
一、管部门的单位,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向申领营业执照注册部门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三、 主管部门为国务院部、委、局或向国家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四、 列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管理目录的计量器具,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

13、计量器具新产品在取证之前能否试销或试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取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的讲师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以并取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因此,计量器新产品在取证之前是不能试销的。
根据JJG15-90〈计量器具定型通用规范〉第22 条的规定,“对某些必须经过试用方能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可采用“试用品标志”,领有“试用品标志”的产品允许销售和试用。“试用品标志”由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发给;试用品的数量应加以限制,对试用品的试用情况要进行跟踪了解;试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14接受申请和承担试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哪些义务?

答:接受新产品申请的单位和从事资料审查的人员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① 必须在十五日内对申请资料(包括申请书、技术文件和资料)提出 初步审核意见,通知申请单位并确定承担试验的技术机构。
② 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必须保密。
③ 及时审核和确认技术机构提交的样机试验结果通知书或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办理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或〈型式批准证书〉。
④ 严格按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承担新产品样机试验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① 自接到委托申请书后,十五日内与申请单位取得联系,共同商量样机的提供的时间、方式和数 量,商量试验时间和技术资料的提供等事宜。
② 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必须保密。如有违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当事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③ 技术结构自接到样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完成整个试验;特殊情况,经委托鉴定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五个月。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