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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充装单位许可证审批制度
  —、审批对象
气体充装单位。

二、审批内容
气体充装单位充装资格。气体充装单位包括气瓶充装单位及罐车充装单位。

三、审批条件
气体充装单位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以及相应的气体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的要求。经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审批,发放《气体充装许可证》。

四、审批程序
1、取证单位
①气体充装单位向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下称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市、州安全监察机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特处(下称省锅特处)备案; ②由省锅特处授权的中介机构或由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资格审查,具体审查内容、方式见湘劳锅(1989)348号《湖南省气体充装站资格审定办法》;
③经审查合格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颁发《气体充装许可证》。
2、换证单位
①持有《气体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至6个月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并同进抄送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②由省锅特处授权的中介机构或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换证审查,具体审查内容、方式见湘劳[1996]207号《关于气体充装许可证换证工作的有关规定》;每次年审均合格的单位可直接到锅特处换证;
③经审查合格单位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换发《气体充装许可》。

五、审批时限
1、受理单位申请后,在18个月内由市.州局或中介机.构完成资格审查;
2、在收到审查合格上报资料后,45天之内发给《气本充装许可证》;
3、许可证有效期限五年。

六、收费标准
按湘价费字[1999]229号收费,取证80O元/单位;换证64O元/单位。

七、监督制度
(一)审批权限
1、对充装单位资格进行审批,发放《气体充装许可证》;
2、对充装单位执行法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违规单位下达监察意见书,情节严重者吊销《气体充装许可证》。
(二)责任和义务
1、及时受理,及时办证;
2、对各单位的技术保密。
(三)责任追究
1、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
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