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
事故发生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审批内容
认定事故原因、性质、责任,认可对事故责任人的事;责任和处理意见以及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三、审批条件
1、事故的分析处理符合“三不放过”的原则;
2、事故的责任划分和认定科学、准确、公正;
3、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落实到位。
四、审批程序
1、提交事故结案申请报告及事故调查报告;
2、组织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进行审核,必要时重新进行调查和组织专家鉴定;
3、将结案批复意见报局领导审批下发;
4、重、特大事故报省政府或国家局领导批复。
五、审批时限
收到事故结案报告后15日内。
六、审批权限和义务
1、对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分析和认定有争议和对责人处理不当的结案报告,可发回重新处理后再报;
2、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和有关技术鉴定。
七、过错追究
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者,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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