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
湖南省范围内从事锅炉制造的单位。
二、审批内容_
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及许可范围。
三、审批条件
1、具有企业法入资格;
2、拥人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装备和检测手段;
3、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4、拥有满足生产需要的工程技术力量;
5、焊接工人、无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
四、审批程序
1、申请:申请单位向省局锅特处和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锅炉制造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应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2、受理:省局锅特处接到申请报告后,会同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进行了解,并根据有关政策,行文批复是否受理申请。
3、初审:申请单位接到受理通知书后,由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进行初审;
4、产品试制:初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可在受理范围内进行产品试制工作;
5、复审:由省局锅特处会同申请单位、省级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6、批准: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由省局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7、发证:申请单位接到文件后,即可到省局锅特处领取许可证,并按湘价费字[1996]第 229规定号交纳取证费1800元;
8、换证:换证程序按本条第1、2、5、6、7款的规定进行。
五、审批时限
1、资格审查工作要受理通知书下达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
2、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提交换证申请报告。
六、审批机关权力与义务
1、对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对持证单位出现违规情况,可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理决定;
3、及时受理企业申请,组织审查工作;
4、保守企业经营秘密。
七、过错追究
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监察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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