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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全国性锅炉设计审批制度

  一、审批对象
1、蒸汽锅炉及承压热水锅炉设计;
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设计;
3、有机热载体炉设计。

二、审批内容
锅炉图样、结构、材料、强度、安全附件及管道仪表等。
审批条件
1、送审单位应具有锅炉制造许可证;
2、锅炉设计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要求,安全有可靠的保证。

四、审批程序
1、送审单位向省局锅特处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及符合规定的送审设计资料;
2、省局锅特处接到上述资料后,对锅炉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锅炉设计,省局锅特处在总图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并办理产品试制批文;不合格的,通知送审单位对设计资料进行修改;
4、送审单位按湘价费[1996]第229号规定和锅炉出力大小缴纳审图费。

五、审批时限
设计资料审查工作应在收到送审资料后 20天内完成。

六、审批机关权力与义务
1、审批机关有权了解锅炉设计全部资料;
2、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锅炉设计不予批准;
3、按规定收取审图费;
4、为制造单位保守设计秘密;
5、按时完成审查工作。

七、过错追究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监察人员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