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
计量
标准化
质量
认证
代码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审批制度
  一、审批对象
省内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单位。

二、审批内容
1、压力管道安装级别、范围;
2、压力容器安装级别,范围。

三、审批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2、具有适应压力容器、管道安装需要的质量体系;
3、有所申请范围内的安装能力和安装业绩;
4、通过工程项目证明安装质量合格,安全性能可靠。

四、审批程序
安装资格审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评审、批准、发证。
1、申请:申请单位应向省局锅特处提交《压力管道安装数许可证申请书》、《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申请书》和《安装单位基本情况表》,并抄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受理:省局锅特处在接到通知书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按照《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是否受理;
3、评审:申请单位按到受理通知书后,应先约请一个评审机构进行条件初审和安装质量评审。条件初审及安装质量评审合格后,由省局锅特处组织联审,并出具联审报告;
4、批准:对具备条件的单位由省局特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并行文公布;
5、发证:申请单位接到公布文件后,即可到省局锅特处领取证件领取证件,并按湘价费字[1996]第229号缴纳取证费。

五、审批时限
1、申请单位应在18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2、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应向省局锅特处提出换证申请。

六、审批机关权利与义务
1、对安装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对安装单位出现违规情况,可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顿、吊销证件等处理决定;
3、及时受理申请,组织联审工作;
4、对不同意受理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七、过错追究
对未按《实施细则》要求办理资格审批的监测人员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