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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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以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制度
  一、审批对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含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二、审批内容:
按照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相关行政规章,对下述内容进行综合考虑和审批。
1、检验单位总的人员数量、必须的工程技术人员、持证人员数量;
2、成立检验单位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指导方针以及组织机构的建立情况;
3、检验单位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转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见证材料;
4、从事检验工作必需的仪器设备数量、种类及管理情况;
5、通过现场察看,了解检验工作质量情况和检验工作能力,相关的规程、标准能否得到贯彻执行;
6、检验单位办公场地和环境条件。

三、审批条件.
1、单位具有独立或委托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民事诉讼赔偿能力;
2、对审批内容经过审查达到基本合格者发给相应检验资格证。

四、审批程序
1、从事检验工作的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综合考虑同意布点;
2、经市、州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监察人员按《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规则》要求进行初步审查,达到基本合格或者合格;
3、在初步审查合格或基本合格基础上,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对初步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对初步审查中的提需整改的问题检查;
4、复审结果达到基本合格或合格的单位材料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注册后,由省级行政主管机关(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给检验资格证。

五、审批时限
1、收到申请书时即对申请单位提出的要求给予同意或,不同意有点的明确答复;
2、收到检验单位的检验资格复审要求后尽快组织进行复审;
3、对复审合格的检验单位相关材料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注册,返回后即办理检验资格证,并由国家局统一公布;
4、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5年有效期满前半年内组织进行资格换证审查,否则取消检验资格。

六、审批权限
1、检验单位检验资格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的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2、对由国家局发证的省级检验单位申请检验资格提出初审意见。

七、过错追究与监督检查
1、检验机构按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检验后应出具检验报告,对
2、检验机构应接受资格认可机构和受检设备所在地安司
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3、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发现检验机构有不符合原考核条件,不能保证检验工作质量,因失职一而引起严重后果者,可令其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必要时可令其暂停检验或取消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