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
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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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制造安全认可证核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特种设备制造安全认可证的审批行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实行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资格的审批。

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具有按规定程序批准的正确。完整和统一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
3,产品达到现行有关国家技术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要求,并有省级检测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书;
4、拥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与检验手段;
5、拥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及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6、具有完整的特种设备制造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保证体系。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制造安全认可证的单位必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填写《湖南省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安全认可证审批表》,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第三条的要求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单位同意试制5台特种设备。

第五条 制造单位试制的特种设备作为样机,必须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应量检测,达到合格要求。 第六条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通过自我完善,在样机检测合格、质量保证体系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考核评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在三个月内组织技术力量或委托中间组织按照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湖南省特种设备制造_单位安全质量保证体系考核评价表》进行考核评审,对考核评审合格的单位,出具考核评审报告和有关资料,经主管处级领导和处长审查,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分别发给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全认可证评审的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泄露或者剽资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安全认可证审批发证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条件、权限、时限进行严格的审批。对在审批发证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公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辞退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全认可证的审批收费参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的通知》( 1996湘价费字第 229号)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定定为 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