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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质检测单位授权核准制度
  一、核准对象
省内从事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

二、核准内容
锅炉水质监测授权范围和级别。

三、审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2、有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操作人员;
3、具有与申请级别相适的设备和分析手段;
4、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核准程序
1、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或《水质监测授权申请书》,地市签署意见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锅特处;
2、省局锅待处接到申请书后,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省局组织资格条件审查组对已受理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条件审查;
4、对审查合格的单位,省局予以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布;
5、申请单位办理改换证手续,并按湘价费安[1996]第229号规定缴纳取证费用。

五、核准时限
1、单位申请受理后,在12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2、审查合格后,在2个月内予以批准并发给资格证书;
3、证书的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报告;

六、核准机关权力和义务
1、省局锅特处有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省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受理申请;
2、审查合格后,审批机关可按有关收费标准收取发证费;
3、对持取证单位执行法规、标准及工作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违规者下监察意见书,严重违规者吊消资格证书;
5、及时受理,发放许可证;
6、对不同意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7、对单位的技术保密。

七、过错追究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