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对象
省内从事锅炉水处理设备、树脂、药剂的生产单位。
二、核准内容
锅炉水处理设备、锅炉水处理用药脂、锅炉水处理用药剂。
三、核准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满足生产注册产品所必需生产设备、检测与化验手段;
3、拥有生产所必需的技术力量;
4、建立、健全适应生产需要的质量体系。
四、核准程序
1、申请:生产单位向省局锅特处提交书面申请书,并列明要核准的产品;
2、受理:省局锅特处根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按照《锅炉水处理设备、树脂和药剂生产单位注册登记办法》的要求,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对于被受理的单位,由省局锅特处指派的审查组对其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文件资料审查、生产现场检查和产品样品的检测;
4、核准:对于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单位由省局进行审核,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注册编号;
5、发证:获得注册登记资格的单位在接到批准文件后,即可到省局锅特处领取注册登记证书,并按湘价费字[1996]第229号规定交纳取证费。
五、核准时限
1、省局锅待处在接到申请之后 6O天内应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2、申请单位应在18个月内完成取证工作;
3、注册登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提出换证申请。
六、审批机关权利与义务
1、对注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
3、对违规单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注册登记证等处理决定;
4、保守企业秘密;
5、及时完成受理、审查工作。
七、过错追究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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