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对象
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及超高压容器使用单位。
二、核准内容
核准全省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超高压容器是否符合发放使用证的条件。
三、核准条件
1、罐车或超高压容器的档案资料及其他质量证明材料齐全;
2、使用单位填写了压力容器登记表、罐车登录薄等;
3、新罐车、超高压容器产品质量符合规程、标准要求,经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合格;
4、在用罐车、超高压容器经有法定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检验合格,安全状况等级3级以上,超高压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继续使用。
四、核准程序
1、用户携带罐车或超高压容器档案资料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待处申报;
2、填写压力容器登记表、罐车登录薄等并签字盖章;
3、核准人员对提交的档案资料和填写的登记表卡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检查罐车或超高压容器的安全技术状况;
4、确认属实并符合发证条件后,发给罐车或压力容器使用证。
五、核准时限
核准合格后二天内发给使用证。
六、权力和义务
权力:
1、有权要求用户补齐罐车或超高压容器质量证明资料或补办相应手续;
2、有权要求实地检查罐车或超高压容器安全质量状况;
义务:
1、认真审核罐车或超高压容器档案资料,或检查其安全质量状况;
2、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罐车或超高压容器及时发放使用证。
七、过错追究
对不负责任的核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如因其失职造成罐车或超高压容器事故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八、监督制度
核准程序条件向社会公开。
九、收费标准
按[1996]湘价费229号文件规定,汽车罐车使用证每台30元,铁路罐车使用证每台50元,超高压容器使用证每台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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