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对象
1、省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最高标准除外),市、州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
3、上、下级计量行政部门委托(授权)考核的其它计量标准。
二、核准内容
1、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2、考核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正确性;
3、确定计量标准的有效使用期限。
三、核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
2、建立社会公用分量标准是否符合统筹规划的原则回是否具有社会效益和相应的经济效益;
3、有持证考评员填写的考核(复查)报告或结论。
四、核准程序
1、建标单位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材料;
3、确定承担考核(复查)单位、安排考核(复查)计划;
4、实施现场考核(复查)或函审;
5、审批发证。
五、核准时限
1、申请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一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申请建立部门计量标准,三个月内答复是否同意;申请建立企、事业单位最高标准,一般情况下应在一周内答复。
2、对用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考核,应在受理申请后两个月内考核;对其它计量标准的考核,应在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考核。
六、收费标准
1、考核费 400元/项;
2、复查费
现场复查 200元/项
书面复查 80元/项
3、按时价收取《计量标准证书》工本费;
4、现场考核(复查)的差旅费由申请单位承担。
七、内部监督
1、审批人权限
“量传管理”主管人员为该项目的审核人员,分管处领导为批准人员。
2、责任和义务
审批人对《计量标准证书》的合法性负责。
审批入应对是否应该建立某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作全面了解,必要时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讨论。
审核人员按有关要求审核无误后,在考核(复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并打印《计量标准证书》;批准人员根据有关材料确认《计量标准证书》正确无误后,签字;审核人员在《计量标准证书》上加盖公章。
若是省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需按相应的《计量标准书》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登记表》,核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审批人负责组织对考核中的不公正行为或问题进行查处、对使用中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和督促使用单位到期请复查。
审批人有义务向申请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解答有关问题。
3、过错责任追究
按照本局制订的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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