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对象
1、省内负责签订使用单位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中方单位及进口设备使用单位;
2、承担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单位。
二、核准内容
1、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合同中有关安全与技术条款的审核及批准;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的审核及批准。
三、核准条件
1、提供锅炉压力容器的国外厂商,必须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签发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2、进口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的规范或标准应符合要求;
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与技术条款还须满足我国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的基本要求。
四、核准程序
1、进口合同的中方单位在商签合约时,应报请省局监察机构参加;
2、在合同正式签订前15天,应将合同副本送省局监察机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合同签订后,应将正式合同报省局监察机构备案;
4、检验单位根据核准后的合同及有关规范,标准及要求,进行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五、核准时限
l、符合核准条件的合同,15天内签署;
2、符合核准条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O天内签发。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过错追究
对核准审查失职和夫察者,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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