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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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封头压制单位资格核准制度
  一、核准对象
本省范围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封头、管板、下脚圈等承压部件压制的单位;

二、核准内容
承压部件规格、品种。

三、核准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拥有生产必需的工装设备和检测手段;
3、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

四、核准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局锅特处;
2、省局锅特处接到申请书后,根据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规定,在60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3、对同意受理的单位,省局锅特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4、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省局批准并以文件形式公。
5、申请单位接到文件后,即可到省局锅特处领取许可证并按湘价费字[1996]第229告规定缴纳取证费600元。

五、审核时限
1、省局锅特处在接到申请书后应在60天之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2、取证审查工作在受理通知书下达后的12个月内完成;
3、许可证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企业应提出换证申请。

六、审批机关权利与义务:
1、对持证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2、对出现违规情况的单位作出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吊销资格等处理决定;
3、及时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工作;
4、为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七、过错追究;
对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监察人员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