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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受理的审核行为,减少审核环节,提高审核效率,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受理的制造单位。

第三条 申请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受理的制造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请发证的产品应在其营业执照限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
2、取证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技术标准或专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3、取证产品必须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完整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该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发证检验单位检测,并通过型式试验和技术鉴定;
4、申请取证企业必须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试设备;
5、申请取证的企业必须有一支确保能进行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6、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质量管理。参照ISO9000系列标准选择相应的质量体系模式,并编制质量管理手册、质量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体系文件。

第四条 企业经自评认为具备本制度第三条的必备条件要求,可填写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经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企业必须在国家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评审委员会确定的特种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申报期限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对新建或转产的特种设备企业可按规定程序随时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有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一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要求对企业进行考查,达到合格要求的,出具考查报告,经处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从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受理考查的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条件、权限、时限进行严格的考查,对在考查中玩忽职守的公务人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处理。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受理的审核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