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案对象
有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咨询机构。
二、备案审查内容
(一)机构的法律地位;
(二)从事质量认证咨询活动的资源及实施过程;
(三)专、兼职咨询人员的资格;
(四)收费的管理办法;
(五)依据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建立文件的质量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六)现场确认咨询机构的能力。
三、备案的基本条件
(一)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是具有法律地位的实体,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二)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能满足所提供咨询服务的资源;人才、技术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相应的通讯手段及其他办公设施;
(三)质量认证咨询机构应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咨询人员,专职咨询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委员会注册的高级审核员和至少2名实习审核员,或2名以上审核员和至少一名实习审核员以上资格的人员,其余专、兼职咨询人员至少70%应具备实习审核员以上的资格;
(四)应当编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质量记录表格,咨询机构文件化质量体系至少应当涉及如下内容:会同评审程序、咨询项目筹划与实施计划编制程序、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分包与合作程序、咨询过程控制程序。
人员管理与培训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保密程序、客户投拆与跟踪服务程序。
四、备案责任制度:
按省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备案程序

注:为验证获准备案的咨询机构持续满足备案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备案机构实施监督,监督程序的实施从序号4开始。
六、承诺:
严格执行备案程序,公正、公平、规范运作。
认真落实备案要求,热情、优质、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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