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职能职责
  一、职能
1.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管理
2.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二、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指导监督政执法工作。

2.管理质量监督工作;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负责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协调领导小组为公室日常工作。

3.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和《湖南省质量振兴规划》;研究制订提高本省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依法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4.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修订、审批、编号、发布地方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农业、工业及其他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5.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时单位,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省级计量标准;组织制订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组织量值传递;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对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能力进行考核;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6.统一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

7.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8.制订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持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9.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的对外交流。

10.对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财务经费、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职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实行垂直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各市、州局领导班子的配备、考核任免、奖惩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

11.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