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系统成员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等发生变化,应及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
员信息变更登记表》,并向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及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2.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营业执照注册号不变的,出具工商等有关部门证明,可办理变更手续;
3.因行政区划改变导致系统成员名称改变,但名称主体(商号)不变,并能出具政府有关文件的,可持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政府有关文件到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4.系统成员合资、合并、组建集团后其新名称与原系统成员名称基本一致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5.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新改建的企业是以原系统成员为主体或由原系统成员控股并能出具有关证明的,可办理变更手续;
6.系统成员办理变更手续必须经编码中心批准,并发变更证,变更证应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续展)一同使用方可有效。
(二)填表说明:
1.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企业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2.变更项目中的企业名称等信息与《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中含义相同,参照后填写本表。
[注意:表格中底色为深色的项目为必填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