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缩短码办理
(一)注意事项:

1.系统成员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的条件是:第一,必须是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第二,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的四分之一(含四分之一)。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方可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

2.系统成员需要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可以到所在地区编码中心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商品包装和标签设计样张,出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缩短码申请登记表》;

3.系统成员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必须经过编码中心批准;

4.编码中心依照GB12904-1998《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规定统一编制商品项目识别代码。

(二)填表说明:

1.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企业已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

2.企业名称及其他信息同《中国商晶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填表说明。

[注意:表格中底色为深色的项目为必填项。]